关于简化施工合同备案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12-25

文号:闽建筑[2015]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我省现已全面启用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可以满足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质性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同时废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闽建〔2014〕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过监管系统上传真实有效且完整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视同为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施工合同书面和网上备案。合同双方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登录监管系统填报以下施工合同监管信息:

  1、在项目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且在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价电子文档。

  2、在开工后,由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填报工程进度以及进度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申请、审核和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等合同履约情况,直至工程竣工。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由施工单位登录监管系统如实填报送审金额及送审时间、审核金额及审核时间、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等竣工结算信息。

  4、对于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报补充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电子文档。

  施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再需要由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或监管机构审核通过。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简化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单位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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